一、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二部分(一)至(三)项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申请有异议的话,可自收到公司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证监会。
二、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
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
四、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二部分(四)至(八)项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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