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心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部门挂号职能作用,协助本市外商出资公司度过世界金融危机难关,经研讨,制定本规则。
在上海市公司挂号机关注册的外商出资公司适用本规则,但出资性公司在外。
外商出资公司股东延期出资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新设或遵法运营的外商出资公司;
因世界金融危机或有关方针调整要素无法按规章规则如期出资。
如有进一步查询,欢迎随时致电: 0755-82143150 阮小姐 QQ:13642361371
新设的外商出资公司,因上述情况无法如期缴付首期出资,能够处理延期出资,但延伸后的首期出资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遵法运营的外商出资公司,因上述情况无法如期缴付余下出资的,能够恰当放宽出资期限,但延伸后的累计出资期限不超越三年。
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外商出资公司,能够调整改变其出资方法。
外商出资公司请求延伸出资期限,应当向挂号机关处理挂号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外商出资公司改变(存案)挂号请求书;
批阅机关的同意文件;
依法作出的抉择或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规章或公司规章修正案;
公司股东出具的未能如期缴付出资的阐明资料;
整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证明;
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遵法运营的公司还应提交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其正常运作的资料;
国家工商总局规则的其他文件。
外商出资公司添加注册资本触及出资期限的,参照本规则履行。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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