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37号文登记,并不是在境外设立公司就需要进行登记的,37号文登记需要满足以下前提:
1、登记的境内个人需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即“VIE公司”);
2、该境内公司(即“VIE公司”)有融资需求,且具备获取境外融资的潜力;
3、境外融资资金返程后需实际用于境内公司。
由此可以看出37号文与现行的境内个人资本项目跨境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实际中普遍存在的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后进行经营的模式并不属于37号文登记的范围,目前也不允许境内个人直接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
37号文登记起到的作用
1、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合规性的问题
中国人在境外投资或持股有诸多限制的,举个例子:外汇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中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
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2、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返程投资通俗来讲,是指中国籍的个人或企业在境外投资之后,又回到中国境内投资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下,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会被认定为特殊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返程投资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境内外汇登记和银行账户的时候,必须声明自己是返程投资企业,否则会面临虚假申报带来处罚的风险。对于这种境外架构中有中国自然人的情况,则需要中国自然人完成相应的境外投资的合规手续,即37号文登记,才能顺利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中的“返程投资企业”标识。
3、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中国境内居民在境外的投资,如果产生资本项下收益,不管是分红还是交易变现,未来资金调回时如果要将收益拿回境内,进行外汇申报也需要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
如果不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则无法打通资金出境的渠道,境外融资产生的收益也无法合规回到境内,甚至还可能会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根据37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个人如果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不仅会影响未来境外资金合法汇回境内,还会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此外,境内中国籍自然人若未能合规办理登记,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合规也会受到影响,向境外的汇出利润及其他外汇业务也会受限。
根据 37 号文第15条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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