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解读十八【公司记录】

时间: 2021-12-8 16:44:02来源:www.tannet.net 点击:27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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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新条例下,董事登记册(第641条)及公司秘书登记册(第648条)可分开备存。有关幕后董事的详情无须载于董事登记册。如香港公司秘书是自然人,其通讯地址而非「通常住址」须载于公司秘书登记册(第650(1)(a)条)。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规例》(第622I章)订明的地方(第641(3)及648(3)条)。该规例订明的地方是香港某一地方。
 
香港公司注册处新条例中关于登记册及公司纪录的条文:第12部第2及3分部(第625至657条)。《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规例》(第622I章) 是新条例下制定的附属规例,订明有关查阅及提供公司纪录文本安排的详尽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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