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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香港公司年审年报

时间: 2023-2-22 12:07:10来源:www.tannet.net 点击:47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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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后关于香港公司年报,亦即香港公司周年申报, 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中有新规定,登尼特香港公司年检为您解读新《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下,香港公司可根据第612条免除举行周年大会,因此,公众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周年申报表不再是参照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提交。有关规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个财政年度提交周年申报表,而并非就每个公历年提交。
 
根据新条例第662(3)及(4)条,公众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提交。公众公司的申报表日期为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而担保公司的申报表日期为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例: 如公司拟备的周年财务报表的终结日期为12月31日,则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根据新条例附表6第2条,上市公司仅须提供在有关申报表的日期,持有该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中的5%或多于5%发行股本的成员的详情。
 
私人有限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并没有改变。根据新条例第662(1)及(2)条,私人公司的周年申报表须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
 
根据《旧有公司条例》注册的公众公司或担保公司而言,如公司的财政年度(旧《公司条例》(第32章) (下称「旧条例」)第2(1)条所界定者)是在新条例第662条生效前开始并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终结,则旧条例第107及109条,即参照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继续就该财政年度而就该公司适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五十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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