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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解读二十公司类别修改

时间: 2023-2-2 16:21:18来源:www.tannet.net 点击:40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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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也称「新条例」)下,在取消部分已过时的公司类别及重组其他类别为新类别后,可组成的公司类别由《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第32章」)下的八类简化至五类。
 
一、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根据新条例可组成的公司类别如下:
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2、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3、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4、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5、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二、根据第17条,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适用于在新条例生效前根据任何旧有公司条例组成的原有公司。为施行新条例:
1、属担保有限公司的原有公司(不论属私人公司或非私人公司)成为新条例第9条下另一类别公司,即担保有限公司。这些原有公司须遵从新条例下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的规定。
2、原有非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属新条例第12条的「公众公司」,并界定为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这些原有公司须遵从新条例下适用于公众公司的规定。
 
三、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中根据第32章注册的担保有限公司,并属第32章第29条所指的「私人公司」,在新条例下属第9条所指的担保有限公司。该等公司须有两名董事及不得委任法人团体为董事。该等公司须就公司每个财政年度提交周年申报表,并须一并提交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
 
四、 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中《公司(费用)规例》引入递增收费模式,以鼓励担保有限公司遵从提交周年申报表的法定要求。如逾期提交,便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注册费。该递增收费模式与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费模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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