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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解读十二【提交押记及解除押记文件的主要规定】

时间: 2021-12-8 16:51:46来源:www.tannet.net 点击:38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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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规定,注册香港公司时,除了「押记详情的陈述」(表格NM1)之外,须向处长交付押记文书的经核证真实副本,以作登记及供公众查阅。此外,向处长交付押记文书及表格NM1的法定期限,由五个星期缩短至一个月,以缩短未能在登记册上可见到有关押记的时间。
 
 
     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规定,注册香港公司时,除了须交付指明表格「偿付╱清偿债项或解除押记等的通知书」(表格NM2)作出通知外,须一并交付证明有关偿付、清偿、解除押记或财产或业务不再构成公司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一事的文书的经核证真实副本以作登记。表格NM2及有关文书的经核证真实副本将可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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