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中规定:香港公司董事或香港公司秘书的委任、停任职位(包括辞职)及董事或公司秘书的详情的更改,均须在15日(而非14日)内以指明表格向处长申报。
二、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中规定:如香港公司秘书为个人出任,有关公司秘书只须向处长申报其通讯地址而非通常住址。
三、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中规定:新条例引入无面值制度,法定股本的概念已废除。在指明表格内申报法定股本或法定股本增加的规定已取消。
四、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中规定:当注册香港公司的股本有更改时,公司须要交付作登记的指明表格(例如表格NSC1),已加入股本说明,以确保公司股本的新资料得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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