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对「人数验证」的要求作出了哪些修改?
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第674(2)条,凡安排计划涉及公开要约或收购要约,「人数验证」的规定由反对票占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表决权不超过10%的这项规定所取代。新《公司条例》第676(5)条订明:反对计划的成员只会在所提出的反对属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的情况下,方可被饬令支付讼费。
2、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就香港公司进行私有化计划及指定安排计划修改「人数验证」的要求的根据是什么?
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取代「人数验证」的新规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内有关10%反对规则的理据而制定。新规定既符合「一股一票」的原则,同时亦提供额外措施,以保障少数股东的权益。
3、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施行人数验证吗?
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在债权人计划及不涉及公开要约或收购要约的成员计划,仍会保留人数验证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条例》第674(1)(c)(ii)及(1)(d)(ii)条,法院获赋予新的酌情权,可就保留人数验证的成员计划不施行验证。预期法院在有证据显示表决结果受拆细股份不公平地影响的情况下,酌情不施行验证。
4、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对「人数验证」规定的过渡性安排
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条例》生效日期前,如已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166(1)条向法院提出申请,则《公司条例》(第32章)内的相关条文(即166、166A及167条),以及《公司(清盘)规则》(第32H章)内的相关条文(即117条),继续适用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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