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商标维护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时间: 2023-2-17 21:15:42来源:www.tannet.net 点击:4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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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是世界上商标申请、维护需要提供使用证据并进行实际使用宣誓的国家之一(Declaration of Actual Use ,简称DAU)。那么如果企业在菲律宾已申请商标,何时需要提交使用证据及使用宣誓,提供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才能被接受呢?本文将根据菲律宾商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详细为您解答菲律宾商标使用证据及DAU的提交。

关于商标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供实际使用声明及使用证据

1.提供使用证据及使用宣誓书的时间商标申请提交后3年内(也即申请日起三年内),需提交实际使用宣誓(DAU)。法律依据:菲律宾《商标管理条例》第204条规定,(a)商标署在处理商标申请时,不会要求任何商业上使用的证明。但是,无需商标主管机关的任何通知,所有申请人或注册人应在商标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提交商标实际使用声明及相关证据。否则,该申请将被拒绝注册,或该注册商标将被署长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

那么,该时间可以延长吗?

答案是可以的,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商标管理条例》第204条规定,

(b)可应申请人或注册人的请求给予六个月的延长期,但这种请求必须在三年期满之前提出并支付所需费用。商标的实际使用可以在延长期内开始。该费用必须在提交实际使用声明或请求延期提交文件的当天支付。付款日期应被视为提交声明的日期。

2.实际使用声明(DAU)应包含哪些内容呢?

《商标管理条例》第205条(a)规定,声明应经宣誓并由申请人或其律师/授权代表签字。该声明必须仅涉及一项申请或注册,并应包含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声明该商标在菲律宾实际使用,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清单,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机构名称和地址。如果商品或服务只能通过在线购买获得,则必须在宣誓书注明网站。申请人或注册人也可以提供其他事实来证明申请或注册中描述的商标确实在菲律宾使用。

3.需提供所有指定商品/服务的使用证据吗?

《商标管理条例》第205条(b)规定,对同一类别中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实际使用应构成对该类别全部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一个类别实际使用应被视为相关类别使用。如果某些类别未包含在声明中,可针对第一次声明中未包含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提交后续声明,前提是后续声明在三年期或延长期内提交,且及时延长了提交声明的时间。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随后对其他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的实际使用进行申报,则这些类别将自动从申请或注册中删除,无需通知申请人或注册人。

4.哪些使用证据能被接受为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呢?

《商标管理条例》第205条(c)规定,下列内容应被接受为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明:

(1)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签;

(2) 从申请人或注册人的网站下载的页面,清楚地表明该商品正在菲律宾销售或提供服务;

(3) 附有实际使用的商标的商品的照片(包括打印纸普通纸上的数码相片),或带有商标的商品容器的照片,以及提供服务的机构的照片;

(4) 小册子或广告材料,显示在菲律宾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实际使用该商标;

(5) 对于仅提供网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销售收据及其他类似使用证据,表明商品已投放菲律宾市场或服务在菲律宾境内可提供,或交易发生在菲律宾;

(6) 使用该商标的服务合同副本。计算机打印的商标图样或复制品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5.确有正当理由可以不提交实际使用声明及使用证据吗?

《商标管理条例》第20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或及时提出延期请求的情况下在延期期限内提交不使用声明:

(1) 由于另一政府机构在将商品投放市场或提供服务之前提出要求禁止申请人或注册人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

(2) 法律事务局、法院或准司法机构发布禁止使用该商标的限制令或禁令的;

(3) 该商标是异议或撤销案件的标的。不使用声明应宣誓并明确说明禁止在商业中实际使用该商标的事实。提交声明时也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第5年需要提交实际使用声明及使用证据除商标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实际使用声明及使用证据外,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第5年至第6年之间同样需要提交实际使用声明及使用证据。法律依据:菲律宾《商标管理条例》第801条规定,无需主管局的任何通知,注册人应在商标注册满五年之日起一年内提交实际使用声明及证据,或提交证明存在本规定的使用障碍的正当理由。《商标管理条例》第205条(c)中列举的使用证据同样适用于五周年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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