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创业方案_上市方案_融资方案
在第七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目前证监会针对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只推出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过将《征求意见稿》与主板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同类的条件进行比较、分析。
对于企业需要满足的内部条件,创业板上市条件也做了制度上的创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企业成长性和创新性的条文规定,另一个是对企业税收优惠严重依赖的禁止。下面就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对企业成长性和创新性的规定。在内部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于企业“成长性”和“创新性”的关注,与主板的上市规则相比是新增加的,《征求意见稿》总则中一条明文规定“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这一条表明,证监会对创业板的公司除了与主板一样履行监管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外,还有一项使命就是“促进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因此,“成长性”和“创新性”是企业登陆创业板的重要条件。
2、对于企业税收优惠依赖程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增加本条的规定目的是保证企业的盈利主要是通过企业的主营义务获得,不能主要靠政策性极强的税收优惠,例如我国目前存在很多出口企业,它们的业绩和增长,主要是基于国家的出口退税,先征后返的一些区域优惠政策,缺乏成长性和创新性,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往往低附加值,缺乏竞争力和创新,按照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这样的企业是不可以登陆创业板的。而企业如何在只经营一种主营业务的情况下还能保持持续盈利呢?还要靠主营业务的成长性和创新性来实现,因此,新增加的这一条仍旧是对企业“成长性”和“创新性”要求的补充和保障。(作者:黄伟民 曾彬)
咨询热线:0755-82143150,13642361371(余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