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后商标异议程序大大简化

时间: 2021-2-20 8:59:04来源:www.tannet.net 点击:2243次

一、现行商标异议的流程
 
现行商标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对异议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诉讼还可以经过一审和二审。新《商标法》重新设置了商标异议处理程序,以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更好地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新《商标法》修正商标异议
 
1、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商标局驳回商标异议、准予商标注册的情形下,可省去对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诉讼程序,尽快确立商标权,同时又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保障异议人获得进一步救济的权利。
 
 
3、新的商标异议制度将砍向权利人一方。
 
从另一方面来说,新的商标异议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稍有偏颇,将砍向权利人一方。因为新《商标法》四十七条二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这样,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期间,即便被异议后核准注册的商标实际上是违反新《商标法》规定的,恶意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通过主张商标专用权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异议联系登尼特
 
登尼特  有15年知识产权行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商标的疑难问题,如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商标复审等,如有进一步咨询,请致电余小姐86-755-821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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