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恢复 行政方式恢复

时间: 2022-7-22 14:18:15来源:www.tannet.net 点击:1985次

以行政方式申请恢复注册之程序仅适用于被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除名(从公司注册名册剔除名称)之公司。如果是由于公司之股东或董事主动申请撤销注册,而现拟申请恢复注册,则申请恢复注册需得到批准,此文所述程序不适用。
 
一、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香港之《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622章)规定,如某公司根据公司法例第752条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律第32章)解散,则在紧接解散前归属该公司或以信托形式为该公司持有的所有财产及权利,即属无主财产并归属香港。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引进的一种新的恢复公司注册的方式。该方式适用于被公司注册处处长剔除名称(除名)之公司申请恢复注册。但是,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不适用于由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主动申请撤销注册而后申请恢复注册之情况。恢复注册通常用于公司因没有提交周年申报表而被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剔除名册。恢复注册是公司可以取回于除名或撤销注册后被认定归属香港之资产的途径。
 
二、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
在新《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622章)于2014年3月生效之前,申请恢复注册的途径是向香港申请并得到批准。新公司条例引进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无需经由批准,简化了公司申请恢复注册之程序,也从而降低了申请恢复注册之成本。
 
但是,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其中一个主要是公司须是根据新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622章)第746及747条,或前条例(旧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32章)第291条而被除名(剔除名称)。上述条款允许公司注册处处长因公司没有提及周年申请报、及在再次提醒之后仍然没有提及周年申报表的情况下而认为公司已经没有需要,从而把该公司除名(即把该公司之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该等条款之规定令到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不适用于公司股东或董事主动申请撤销注册而后申请之情况。并且,该等申请须于公司被除名后的20年之内提出。
 
三、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程序
根据法律要求,只有原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即公司撤销注册时为公司之股东或董事)可以提出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之申请。任何其他人士,如欲申请恢复公司注册,须向申请并得到批准。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是向香港申请一份“不反对恢复注册确认函”。得到该份函件后,申请人即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恢复注册。
 
如果申请得到接受,公司注册处即会于宪报刊登通告,正式恢复公司的注册地位。公司恢复注册的日期为刊登于宪报之通告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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