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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流程: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所需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变更批准文件;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名称变更证明)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并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1)《驻在场所证明》;
(1)变更批准文件;
1.4、变更代表:
(1)变更批准文件;
(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的任免文件及代表的身份证明(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由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1.5、变更驻在期限:
(1)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存续证明;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上述证明外国企业存续的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代表机构应在上述证明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
注:驻在期限延期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涉及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批准机关核发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代表机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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