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销公司的条件
根据1965公司法令308章,公司拥有者在遇到以下情况时,将被授予权利注销该公司:
1. 在1965公司法令的308条文中所注明,公司不再处于营运状态或没有任经何营的业务;
2. 在1965公司法令的308条文第3章a条中所注明,该公司面临清盘,但清盘人未采取任何行动;
3. 在1965 公司法令的308条文第3章b条中所注明,按照限定期限内,清盘人无法提供任何回报和清盘户账;
4. 在1965 公司法令的308条文第3章c条中所注明,公司没有任何资产或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收到法庭的勒令解散公司;
注销公司的具体要求
当申请人想要注销公司时,在呈上相关文件必须符合公司注销的所有要求。所需的相关文件也必须在呈上公司注销申请表时一并呈上。
该公司已经停止运作。这意味着该公司不再有任何的交易或参与可赚取盈利的商业活动;
股东们的意向一致;
该公司并没有任何资产或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注销;申请者必须先审核该公司的最新资产负债表,审核后的申请表必须连同申请表一并呈上以确保符合申请条件。
该公司没有牵涉任何的法律问题,无论在国内或国外;如果该公司面临着任何的法律问题时,都不应该申请注销。
(e) 该公司没有任何违犯公司法令的条文或合并的请求;该公司必须在申请注销前保证所有的债务已经还清。
该公司没有欠拖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财税和债务;在申请注销前都必须先解决所有的债务款项。
该公司的资料都是最新的;申请者必须确保所有呈上的资料都是最新的,如未更新,必须在申请前做出更新。
该公司并没有不良或犯罪记录;如公司必须在申请注销前先解决所有拖欠的债务。
该公司并没有提供资产回报于各位股东。
该公司并不是某企业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
该公司并不是一家担保公司。
三、如果联系不上董事或股东?
如果出现股东或董事联系不上的,但是公司注销是势在必行的情况,在申请注销前必须确保以下事项:
其他董事可以以邮寄方式把通知函寄往‘失踪’的董事或股东的注册地址。其通知方式必须是用信函方式和委托已经注册的邮寄服务送往。信函中的内容注明公司注销事项,而其余股东或董事都知道相关内容。该‘失踪’的董事或股东只给予4个星期的时间回复相关信函。
公司注销所需的时间
一旦申请者符合注销的要求,其注销申请必须透过程序方可生效。如:相关部门会在注销前发出通知函给予该公司,并把相关信息公开,注明该公司已经被注销。整体注销流程通常需要3个月的时间。
该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是不被允许解散:
该公司拥有大量的股份分配
该公司维持在盈利状态
该公司最近有商业活动
该公司最近售卖过一些地产
该公司拥有未解决的债务
该公司牵涉任何法律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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